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五十一條理由謂期限分為始期及終期兩種。法律行為附有始期者, 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其附有終期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若於期限未至之時 ,損害相對人因期限屆至所應得之利益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此與條件成就前之 損害賠償同。故準用第一百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