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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16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現行聯合財產制係繼受歐陸法制,主要源自德、瑞之「管理共同制」,惟德、瑞
    早已因此制建構於夫妻不平等觀念上,先後改採淨益共同制及所得分配制。為切
    合時宜,及貫徹我憲法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乃廢除聯合財產制,故刪除本條規
    定。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本條舊法係仿瑞士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而設,惟謹規定妻之法定特有財產而不包括約
定特有財產在內,學者多認為解釋上約定特有財產,亦應包涵在內 (見史尚寬著親屬
法論第三三五頁,羅鼎著親屬法綱要第一三五頁) 。又本條但書獨將妻之特別財產,
排除於聯合財產之外,而夫之特有財產仍計算在內,似亦有違男女平等之原則,且解
釋上易滋疑義,爰將但書予以修正,凡夫妻之特有財產,不問其為法定或約定,概不
包括在聯合財產之內,以與修正之第一千零十七條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