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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15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特有財產 僅於約定之共同財產制有其存在實益。爰將之移列於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第二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