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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14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已無特有財產,僅約定之共同財產制仍訂有特有財產。但
    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約定特有財產認定不易而影響第三人之權益,亦免夫妻任
    意約定特有財產致影響共同財產之範圍,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