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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1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若以不正當之行為,阻害條件之成就者,其條件
視為已成就。又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使條件成就者
,其條件視為不成就。如此然後可以保護相對人之利益,而禁止不正當之行為也。至
依前條規定,而賠償損害,是屬當然之事,無待明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