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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08-1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原條文第一千零零六條之規定業已刪除,故本條配合修正為「前「二」條之規定…。
」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本條新增。夫妻財產制契約以外其他有關夫妻財產之約定,例如第一千零十四條規定
之約定特有財產及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之聯合財產約定由妻管理等,關係於當事人之
權益至鉅,其訂立、變更或廢止,亦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
時,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又為保護交易之安全,亦應以登記為對抗第三人之
要件。爰增設本條,使準用第一千零零六條至第一千零零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