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06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原條文規定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訂立、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時,應得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與民法總則規定不符。為避免實務適用上之困擾,並期體例一 貫,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