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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06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原條文規定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訂立、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時,應得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與民法總則規定不符。為避免實務適用上之困擾,並期體例一 
    貫,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