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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00 條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一  原條文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不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用資格
    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故修訂夫妻以不冠姓為原則,且冠姓之一方亦得隨
    時回復其本姓。                                                        
二  廢贅夫婚制度。婚姻是兩人為共同生活,彼此扶持而設之制度,無庸有嫁娶或招
    贅婚之分,應破除此種觀念。又贅夫婚姻制度之存在,徒然予以男女平等之假象
    及藉口,應予以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