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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0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理由謂為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其當事人之一造,於條件
成就前,有因條件之成就,當然取得本來權利之權利,則他造有尊重此權利之義務。
又為附解除條件法律行為,某當事人之一造,雖直取得本來之權利,然對於他造因條
件成就所取得本來權利之權利,有尊重之義務,即他造有此種權利。故附條件義務人
,不得害及附條件權利人之利益,若害之,則為不法行為,須任損害賠償之責。故設
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