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理由謂為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其當事人之一造,於條件 成就前,有因條件之成就,當然取得本來權利之權利,則他造有尊重此權利之義務。 又為附解除條件法律行為,某當事人之一造,雖直取得本來之權利,然對於他造因條 件成就所取得本來權利之權利,有尊重之義務,即他造有此種權利。故附條件義務人 ,不得害及附條件權利人之利益,若害之,則為不法行為,須任損害賠償之責。故設 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