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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條理由謂凡關於民事,應先依法律所規定,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則依法理判斷之。法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應之處置,例如事親以孝及一
切當然應遵守者皆是。法律中必規定其先後關係者,以凡屬民事,審判官不得藉口於
法律無明文,將法律關係之爭議,拒絕不為判斷,故設本條以為補充民法之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