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一條理由謂凡關於民事,應先依法律所規定,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則依法理判斷之。法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應之處置,例如事親以孝及一 切當然應遵守者皆是。法律中必規定其先後關係者,以凡屬民事,審判官不得藉口於 法律無明文,將法律關係之爭議,拒絕不為判斷,故設本條以為補充民法之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