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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第 23 條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且為期文字精簡,將原條文第一項與第
二項予以合併規定。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