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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第 2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洗錢防制法業於 2016 年 12 月 28 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31 號令修正
公布,其中原第十一條變更條次為第十四條、新增第十五條,並配合修正第十七條;
另組織犯罪條例亦於 2017 年 4  月 19 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251  號令
修正公布,其中原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均已修正,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十四
款、第十五款所引用前揭法律之相關條次。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全文,其中原第二十三條變更條次為第三十二條,爰配合修
正第十三款所引用之法律名稱及條次。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一、鑑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案情複雜並涉及高度專業而取證不易,故有鼓勵證人出面
    作證之必要性,爰修正原條文第十六款,明定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罪,亦
    納入本法之適用。
二、基於現役軍人犯罪者,其證人亦多具現役軍人身分,有必要予以保護,爰增訂第
    十七款,明定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罪,亦納入本法之適用。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刪除,酌修第二款。
三、懲治走私條例、藥事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分別擬具修正草案,將相
    關條文有關常業犯規定刪除,爰配合酌修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三款所引法條項
    次。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