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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90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對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之送達,有時亦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