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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87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送達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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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考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七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