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86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於外國或境外送達方式。
二、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因並非本國統治權所及,自難依一般送達方式為之,爰予
    第一項規定,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館或其他機構、團體
    為之。
三、對於無邦交國家或大陸地區之送達,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得將應送達之
    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方式送達,解決實際困難,爰設第二項規定。
四、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條、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七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