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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84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得為送達之時間。
二、送達,原則上,應於日出後、日沒前為之,亦即避免於夜間為之,倘於夜間送達
    ,應受送達人得拒絕受領,惟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時,亦得為之。又送達係交付郵
    政機關,或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對應受送達人尚無不便之處,故其送達不限於白
    晝或夜間,均得為之。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