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對送達代收人之送達,行政機關命當事人指定代收人之要件及當事人不 依限指定代收人時,行政機關之對應措施。 二、指定送達代收人對送達之順利完成有極大之助益,因此當事人或代理人得指定送 達代收人,行政機關亦得在一定要件下,命當事人或代理人指定代收人;若不依 限指定代收人,行政機關亦不能不有代替方案,爰有本條各項之規定。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