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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83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對送達代收人之送達,行政機關命當事人指定代收人之要件及當事人不
    依限指定代收人時,行政機關之對應措施。
二、指定送達代收人對送達之順利完成有極大之助益,因此當事人或代理人得指定送
    達代收人,行政機關亦得在一定要件下,命當事人或代理人指定代收人;若不依
    限指定代收人,行政機關亦不能不有代替方案,爰有本條各項之規定。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