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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82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公示送達證書之附卷。
二、公示送達勢將影響應受送達人之權益,因此,行政機關應製作證書記載公示送達
    之事由及時間等項,以示慎重,並利日後查考。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