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公示送達之方式。 二、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暫行保管應送達之文書,但應張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領取;另為增加應受送達人知悉應送達文書之內容或要旨之機會,亦得 將文書或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