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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79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職權之公示送達。 二、凡對同一當事人有再公示送達之原因者,行政機關即依職權為之,以資便捷。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