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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75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
二、為避免行政機關因不特定人人數眾多或住居所不明,以致無法一一為合法送達之
    困擾,特規定得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代替送達。
三、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二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