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 二、為避免行政機關因不特定人人數眾多或住居所不明,以致無法一一為合法送達之 困擾,特規定得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代替送達。 三、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二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