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71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對代理人之送達。
二、行政程序之代理人,除與本人有特別約定外,均有收受送達之權限,因此自應向
    代理人為送達,但行政機關若認有必要,亦得向本人為送達。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