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70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對於在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之送達方法。
二、若在我國境內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其在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
    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可收送達之效,爰為第三項規定。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