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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52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行政程序所生費用之負擔。
二、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以無償為原則。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所支出
    之費用,例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卷宗
    所生之費用,即應由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
三、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行政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
    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行負擔。
四、參考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