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行政程序所生費用之負擔。 二、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以無償為原則。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所支出 之費用,例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卷宗 所生之費用,即應由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 三、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行政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 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行負擔。 四、參考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