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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49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郵送期間之扣除。
二、因郵送期間往往非申請人所能掌握,爰規定予以扣除。
三、參考奧國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