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45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前條說明。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明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