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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44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及第四十五條係有關行政資訊公開之規定,惟本院業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研擬
    「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送請審議,如審議通過完成立法程序,則本條及第四十
    五條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照審查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