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及第四十五條係有關行政資訊公開之規定,惟本院業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研擬 「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送請審議,如審議通過完成立法程序,則本條及第四十 五條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之。
照審查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