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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67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規定行政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等事項,俾當事人能瞭解本身的權利及行
政指導方針,以避免因行政指導錯誤造成相對人損害的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