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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39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二、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以書面
    方式為必要。但法規另有其它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