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39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二、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以書面 方式為必要。但法規另有其它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