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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效能」一語,包含「效率」與「效果」二者。
三、參考日本行政手續法第一條、韓國一九八七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