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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44 條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 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