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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24 條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 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爰配合修 正第一款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