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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6-1 條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訂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應
    以正本為限,當事人聲請管轄法院向該管政府機關調閱文件或檔案審認之,以保
    障當事人權利之行使,避免不當之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