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7:03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一、為使檢察機關於偵查中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有相關規範
    ,俾資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案件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
    、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或其他攸關被害人權益而經檢察官認有
    必要者。但不包括少年刑事案件。
三、犯罪之被害人得聲請檢察機關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
    第九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
    家長、家屬為之。
四、聲請人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現正偵辦案件之檢察機關聲請開啟
    使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如聲請人非犯罪之被害人時,應
    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檢察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檢察機關應將聲
    請狀移由應受理之檢察機關,並通知聲請人。
五、檢察機關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儘速分案,並將聲請書狀另行彌
    封單獨附卷。
六、檢察機關受理聲請後,應建立被害人資訊,並將核准與否之結果通知
    聲請人;聲請經核准後,由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發送帳號通
    知訊息,於聲請人變更密碼後,再發送案件資訊通知訊息。
七、檢察機關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或繼續存在之案件資訊。
八、聲請人填具聲請狀(如附件)聲請停止獲知案件資訊時,即終止通知
    。
九、偵查中聲請人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可獲悉檢察官對被告
    諭知強制處分結果、偵查結果、被告通緝到案案件資訊。但檢察官認
    通知有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得不通知。
    前項情形,於妨礙之事由消滅後,檢察官應繼續通知。
十、偵查中被告經檢察官諭知強制處分之結果,由檢察機關將案件資訊提
    供予聲請人;被告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由法院諭知強制處分之
    結果,則由法院將案件資訊提供予聲請人。
十一、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案件資訊通
      知聲請人;檢察官亦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將案件資訊併以其他方式
      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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