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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14:22

歷史法規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一、為辦理外役分監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作業,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
    辦法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及應準備文件如下:
(一)外役分監受刑人有配偶、親屬或家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
      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1.移入外役分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
        分之八十以上。
      2.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
        紀錄。
(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如下:至外役分監次月起算滿二個月,受刑人始
      可申請。
      1.刑期未滿三年,每月一次。
      2.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含七年),每二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
        進至第二級以上,得每月一次。
      3.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
        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得每二個月一次;其進至第一級,得每月一
        次。
      4.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
        進至第一級,得每二個月一次。
      5.無期徒刑,每三個月一次。
      6.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一次,不受第二款
        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7.依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返家探視,同一事由以一次
        為原則。
(三)申請返家探視應準備文件如下:
      1.申請返家探視申請書。
      2.本人及探視對象之戶籍謄本正(反)面影本。
      3.家屬同意書。
    以上文件,請於申請返家探視月份之前月五日前送審核。
三、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
    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其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
四、返家探視起始及返監時間表如下:
┌──┬───┬───┬───┬───┬───┬───┬───┐
│地點│宜蘭縣│基隆市│新竹縣│臺中市│嘉義縣│高雄市│屏東縣│
│    │      │臺北市│(市)│彰化縣│(市)│      │澎湖縣│
│    │      │新北市│苗栗縣│南投縣│臺南市│      │金門縣│
│    │      │桃園市│臺東縣│雲林縣│      │      │連江縣│
│時間│      │花蓮縣│      │      │      │      │      │
├──┼───┼───┼───┼───┼───┼───┼───┤
│起始│十四時│十一時│十一時│十一時│十一時│九時  │七時  │
│時間│      │      │      │      │      │      │      │
├──┼───┼───┼───┼───┼───┼───┼───┤
│一般│十時  │十一時│十三時│十五時│十七時│十七時│十七時│
│例假│      │      │      │      │      │      │      │
│返監│      │      │      │      │      │      │      │
│時間│      │      │      │      │      │      │      │
├──┼───┼───┼───┼───┼───┼───┼───┤
│連續│十時  │十一時│十三時│十五時│十七時│十七時│十七時│
│三日│      │      │      │      │      │      │      │
│返監│      │      │      │      │      │      │      │
│時間│      │      │      │      │      │      │      │
├──┼───┼───┼───┼───┼───┼───┼───┤
│在途│四小時│八小時│十小時│十二小│十四小│十六小│十八小│
│期間│      │      │      │時    │時    │時    │時    │
└──┴───┴───┴───┴───┴───┴───┴───┘
五、如受刑人因居住地位處偏遠、交通不便,在途期間得由受刑人提出書
    面報告申請,並經審核後增加之。
六、本注意事項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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