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01:02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四、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
      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借用。
七、本監職務宿舍優先配住符合第四點資格之單位主管、初任公職之單身
    同仁及因職務輪調至本監服務者。
    本監單房間職務宿舍扣除預留數額備供符合優先配住資格者使用後,
    仍有閒置之單房間職務宿舍時,得分配其他符合資格者,按第八點計
    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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