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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21:44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四、稿費支給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撰稿費:撰稿或譯稿,中文稿每千字八五○元、外文稿每千字一四
      ○○元。
(二)審查費:中文稿每千字(含以下)二○○元,外文稿每千字二五○
      元;中文稿每篇最多支給八一○元,外文稿每篇最多支給一二二○
      元。
(三)校對費:每千字六十五元。
(四)圖片使用費:每張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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