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3 05:28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維持靶場安全及秩序,特訂定
    本守則。
二、隊伍進出靶場應由射擊指揮官負責帶隊,學員絕對服從射擊指揮官之
    指示及規定事項,指揮官事前應檢視靶場四週安全標識是否週全妥當
    。
三、整隊在預備區(線)待命運作。
四、靶場內之電動靶機不得私自操作。
五、槍枝、彈藥應指定專人管理。
六、射擊教育、訓練前、後由射擊指揮官在射擊線上作統一清(驗)槍之
    動作。
七、無射擊指揮官之指示不可發予彈藥及不得裝填子彈或將槍攜離射擊線
    、射擊場。
八、不論在任何狀況下,槍口均必須指向安全方向。
九、除射擊及經指示外,不得碰觸板機。
十、射擊前不飲酒、飲酒後不進入靶場。
十一、要有「槍內有子彈」之戒慎心理,不可玩弄槍枝,或聊天、嬉戲等
      情事。
十二、嚴禁將槍枝、彈藥作敲擊(他物)之用。
十三、在射擊線上持槍時不可隨意扭轉身體,應保持面向目標方向,精神
      集中,靜候射擊指揮官之命令運作。
十四、射擊中如產生故障,依規定排除時,槍口務必保持指向安全方向。
十五、射擊中如發生故障,而無法排除時,應將轉輪轉開或將彈匣取下,
      將槍置於槍檯上(槍面朝上、槍口朝前),退至射擊預備線「舉手
      」或「報告」,靜候協助人員排除。
十六、任何人發現有危害安全情況時,均可立即下達「停止射擊」口令,
      並速向射擊指揮官報告處理之。
十七、射手看(補)靶時,射手應先將轉輪轉開或將彈匣取下,將槍置於
      槍檯上並且射擊線上要保持淨空無人狀態,以確保安全。
十八、無射擊指揮官命令,不得個別看靶、換靶及做其他動作。
十九、射擊結束後離開靶場前要集合清槍、清點槍支彈藥、掃除靶場內火
      藥殘渣妥善處理及做好場地之整潔維護,最後確認各項設備電源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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