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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學員在受
    訓期間有所遵循,及維護團體生活秩序,增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須
    知。
二、學員生活作息應依下列時間表作息:
(一)星期一 19 時至 21 時藝文活動。
(二)養成教育班星期二、星期四 20 時至 21 時於各班教室晚自習。
(三)養成教育班例假日放假,於放假前日下午第七節或第八節課程結束
      (如星期五下午第七節或第八節課程結束)後,於行政大樓前廣場
      集合統一放假;收假於假期結束翌日 07 時 30 分行政大樓前廣場
      集合收假。
(四)養成教育班星期三下午第七節或第八節課程結束後,於行政大樓前
      廣場集合放外宿假(散步假),於翌日(星期四) 07 時 30 分行
      政大樓前廣場集合收假。
(五)養成教育班當日無術科課程穿著制服上課,有術科課程全日穿著運
      動服上課為原則,早晚點名穿著除教輔人員另有規定外,以各班決
      定統一服裝,但不得穿便服、短褲、拖鞋或涼鞋點名。
(六)例假日或散步假寢室於 22 時熄大燈。
三、對於受訓學員日常生活管理,應以輔導代替考核,以自治代替管理為
    重點。
四、受訓學員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學員組織與領導能
    力,養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良好
    習慣。
五、每班得設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下分小組,各小組設小組長
    一人。
六、各自治幹部之選舉,由教輔人員規劃指導與輔導,考核執行自治管理
    成效。
七、各級幹部之職責:
(一)學員長、副學員長承教輔人員、人力培育科長及綜合規劃組長之指
      導,執行下列事項:
      1.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2.核轉受訓學員請假報告單之意見。
      3.宣達本署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小組長承教輔人員、學員長暨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1.受訓學員集合時,應切實查明人數,向學員長或副學員長報告。
      2.領導分組各項活動及作業收繳。
      3.公共環境勤務之分配與督導核查。
      4.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5.其他交辦事項。
(三)各級幹部分別輪流擔任值星。
八、自治幹部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
    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等職前訓練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理或陞
    職儲備訓練學員,有關獎懲案件檢據實證函送機關辦理獎懲事宜。
九、人力培育科長及各班教輔人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部座談,檢討工作得
    失,謀求改進。
十、學員住宿依教輔人員排定寢室、床舖及書桌內務櫃分配,未經許可不
    得私自更改,個人物品依規定放置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處,每日
    由學員輪流打掃,寢室所有之浴室、門窗、玻璃、燈管、桌、椅等設
    備,均應經常保持清潔,垃圾分類放入資源回收箱,將垃圾倒入垃圾
    處理機。
十一、每日寢室內務須確實整理(如附圖一、二),枕頭置於棉被上,床
      面拉平,行李置於衣櫃,臉盆、鞋子置於床底,且經常保持整潔。
十二、學員寢室書架擺放排列整齊,由厚而簿、由長而短、由寬而窄等方
      式沿書架邊緣排列砌齊。
十三、每寢室設室長一人,其職責:
  (一)督導寢室內整潔。
  (二)寢室值日勤務之派遣。
  (三)寢室內設備之管理。
  (四)維持秩序。
  (五)統整寢室內務整潔。
  (六)其他交辦事項。
十四、寢室內不得有違反下列行為:
  (一)桌椅、床沿不得任意擅掛、晾曬衣物及張貼畫報,保持寢室清潔
        美觀。
  (二)依作息時間就寢,除因病經核准外,不得躺臥床上。
  (三)不得喝酒、吸菸、打牌或下棋或高聲喧嘩妨礙他人,以保持靜肅
        。
  (四)男女寢室分開個別,不得互竄寢室或留宿外人。
  (五)嚴禁使用電茶壺、電熱器及煮食物。
  (六)不得從事不法或不良行為。
  (七)寢室吹風機於 22 時至翌日 06 時及 12 時 45 分至 13 時 45
        分禁止使用。
  (八)白天上課時寢室內請勿吊掛衣物於椅背、床緣;書桌請保持整齊
        ,椅子靠攏。
  (九)學員平日離開思賢樓寢室以外地區,禁止著內衣、拖鞋。
  (十)其他有妨礙寢室整潔寧靜及生活規定。
十五、為養成學員勤勞、整潔習慣,以提振精神,強化紀律,三、四等學
      員或職前訓練班寢室內務檢查由教輔人員以每星期定期及不定時檢
      查內務,檢查後將結果登記於內務檢查表,並公布之作學員平時考
      核之依據。
十六、學員離開寢室時,應將座椅放回定位,並確認關閉水電設施。
十七、離所前將棉被套、枕頭套及床罩等拆下,放置思賢樓一樓回收袋內
      ,寢室之泡棉拖鞋請攜回。
十八、進餐鐘聲響後自行循序進入餐廳,按教輔人員排定桌次入座,未經
      許可不得更改,禁止穿著內衣或拖鞋進入餐廳,教輔人員負責維持
      秩序,待長官入坐後,學員長與督勤官行禮後值日教輔人員宣布開
      動,在未開動儀式前請勿自行開動。
十九、因差勤或病患學員或他事需提前進餐時,向教輔人員報准後,打便
      當用餐外,學員一律在餐廳用餐,不可私自以便當盒打飯菜食用。
廿十、學員進入餐廳用餐時,應保持安靜及整潔,非因公務,不得擅入廚
      房。
廿一、為維護用餐公共衛生,使用公筷母匙,於用完餐後,賸菜、碗筷及
      盤子等餐具,收至廚房後面,將賸菜倒入廚餘機內,餐具依器皿分
      類放置回收桶內,不得攜出。
廿二、洗衣須節約水電,衣物洗淨後,應將水龍頭關閉;熄燈後如無特殊
      原因,非經報准,不得再至洗衣場洗衣;為維護思賢樓寢室安寧於
      22  時至翌日 06 時及 12 時 45 分至 13 時 45 分禁止使用脫水
      機及烘乾機。
廿三、為增進學員間情感交流提供文康聯誼,並倡導正當休閒育樂,設學
      員文康室於思賢樓各樓層乙室,惟一樓一一二室文康室為專屬女學
      員,使用文康室應遵守有關規定。
廿四、文康室於例假日 23 時及非假日 22 時熄燈就寢後至翌日06時禁止
      使用外,其餘時間開放使用。
廿五、使用文康室為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不得打赤膊或躺著睡覺、喧嘩擾
      亂他人、飲酒或賭博等違法行為。
廿六、文康室之電視及冰箱使用規定如下:
  (一)電視使用時間:
        1.以學員課餘時間使用為原則。
        2.為維護思賢樓安寧,下列時間禁止使用:
       (1)每日 12 時 50 分至 13 時 45 分。
       (2)星期一、二、四於 22 時至翌日 06 時。
       (3)星期三、五及例假日於 23 時至翌日 06 時。
  (二)冰箱使用規定:
        1.存入之物品請書寫班期或組別及學號、姓名,防止誤拿。
        2.非迫切需冰存保鮮及不潔物品,禁止放入冰箱內,影響冰箱使
          用空間。
        3.每週五 07 時至 08 時,由指派學員負責清理冰箱,屆時冰箱
          內將淨空,倘若未取出之物品,以廢棄物處理之;待清理完畢
          後,再將物品放入冰存。
        4.冰存於冰箱內之物品不負則保管責任。
廿七、文康室所有設施皆屬公共財產(含書報、雜誌及棋奕類等用品),
      不得任意攜走或據為己有,學員在使用過後,應歸還原位並整理清
      潔;故障或損壞時,由負責學員報請維修。
廿八、交誼廳之使用管理為本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人力培育
      科)科長指派專人負責。
廿九、交誼廳專供本署教職員公餘及學員課餘休閒活動之用,不對外開放
      。
卅十、學員使用交誼廳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衣著整齊,遵守秩序,愛惜公物,勿大聲喧嘩。
  (二)維護清潔,不得隨地吐痰、檳榔汁;任意拋棄果皮、煙蒂、紙屑
        。
  (三)各項器材、書報及桌椅用畢應歸位。
  (四)各項器材設備應妥為使用,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
  (五)學員使用交誼廳前,應先填寫交誼廳使用紀錄簿,經核准後使用
        ,各班別應指定學員專人負責操作視聽器材,非指定負責學員不
        得操作視聽器,使用完畢後,報告值日教輔人員檢查。
卅一、網球、排球、籃球、體技場及健身房等場地,為體技課程上課處所
      兼具各項競賽活動場所,當公告排定上課或競賽活動期間,非上課
      學員或參賽人員應離開,上述各場地以無上課或競賽活動作為開放
      使用原則。
      進入體技場應著運動服,一律脫鞋,鞋子應整齊擺置,惟體技場浴
      室僅供上體技課之教職員使用,學員不得在其內沐浴、小便或留置
      任何污物。
卅二、學員借用運動器材,每日於08時至20時止向人力培育科登記借用,
      借用學員應登載學員學號姓名及所借運動器材名稱、數量與借還時
      間,便於日後查考。
卅三、會客者請憑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於警衛室辦理會客手續後,將來
      賓證件配掛於胸前至會客指定地點,未經允許不得到其他場所如寢
      室,會客結束後將來賓證交警衛室換回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
卅四、會客時間於 12 時至 14 時; 18 時至 20 時;假日會客時間自
      08  時至 18 時止;學員上課時間不得會客,惟遠道來賓,辦理會
      客登記手續後,於會客室待學員下課。
卅五、參觀見習出發前,應準時集合,經教輔人員檢查服裝儀容,合格後
      再登專車就位,上下車遵守秩序,行進間保持行列整齊,集合時動
      作迅速靜肅,隨時注意安全。
卅六、參觀時,一切行動均應遵守參觀單位之規定,並專心傾聽引導者講
      解,適時表達感謝,如有疑難問題提出,言詞得體、扼要。
卅七、參觀期間未經許可,不可擅自離隊或個別行動,有損署譽。
卅八、各班學員長或副學員長於參訪時,負責清查上下人數、維持乘車秩
      序;值日生攜帶適量蒸餾水、紙杯、紙巾、衛生紙、垃圾袋、雨傘
      及急救藥。
卅九、本署受訓學員四週以上,堪稱表率之行為者,得酌給榮譽假以資獎
      勵。
四十、帶班教輔人員辦理榮譽假應依行政程序簽辦方式陳核後執行。
四十一、學員訓練期間,嘉獎以上獎勵者,給予 12 小時以內榮譽假。
四十二、學員受訓期間擔任自治幹部,辦理各項活動,著有績效或辛勞者
        ,給予 8  小時以內榮譽假。
四十三、學員有以下優良表現之一者,給予 6  小時以內榮譽假:
  (一)負責公差、監廚等勤務,工作認真著有績效或辛勞者。
  (二)個人寢室內務成績連續兩週最佳者。
四十四、學員個人寢室內務成績連續兩週次佳者,給予 4  小時以內榮譽
        假。 
四十五、其他足資獎勵之事宜應逐級陳報,人力培育科長得酌給 4  小時
        以內、教輔人員酌給 2  小時以內之榮譽假。 
四十六、榮譽假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並於核准後始可外出。結訓前 3  日
        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四十七、榮譽假之時間為課餘之晚間時間,並可累積分次辦理。除經特准
        外均應於 22 時前返署。 
四十八、除前述情形外,學員有個別或團體之特殊優良表現者,得報請本
        署綜合規劃組長酌給榮譽假。 
四十九、學員因故退訓離訓時,應依本須知辦理。
五十、學員因故離訓,應填具學員離訓手續表(如附件),並由人力培育
      科轉知離訓學員辦理離訓手續。
五十一、人力培育科於學員交回離訓手續表時,應即查驗有無遺漏及未清
        手續,手續未清者,不得離訓。
五十二、人力培育科於學員離訓後,應將離訓日期連同離訓手續表簽請備
        查。 
五十三、學員開車來署,向人力培育科申請停車證,停車證貼於駕駛座左
        前方擋風玻璃上,依規定停放車位,進出門衛時接受值勤人員查
        驗。 
五十四、為尊師重道,及維護上課秩序,手機切為振動或靜音;倘有急迫
        通話,請至教室外接聽。 
五十五、各室內場所禁止吸菸,吸菸者依指定地點(戶外)吸菸,菸蒂不
        得亂丟,並於受訓期間嚴禁嚼食檳榔。
五十六、為促使學員多運動,上下樓應走樓梯,且循序行走樓梯,勿嬉戲
        推擠喧嘩,除因公務、傷殘疾病或孕婦者外,不得搭乘電梯。 
五十七、維護本署環境清潔衛生,受訓學員由教輔人員排定每日應打掃寢
        室、教室及環境區域,垃圾於早點名後至八時前,依資源回收分
        類傾倒餐廳後面容器內;一般垃圾倒入垃圾處理機內,且勿將石
        塊、木板、玻璃、磚塊等堅硬物倒入,易造成機器損壞。
五十八、學員如須請假,請於報告帶班教輔人員後,再至教室或圖書館上
        網(本署訓練行政管理系統 http://172.31.153.4/train/)填
        寫假單,經核准後,於離署前十分,至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
        請持假單至該科銷假。 
五十九、署內一切設備或器材,學員應切實愛護珍惜使用、遵照使用說明
        操作及維護各場所整潔,用完畢後,器材歸回原位及恢復場地,
        未經管理單位允許不得搬動或變更各項設備,離開前應確認水電
        門窗關閉。
六十、學員發現設備或器材有故障或損壞時,應向人力培育科或帶班教輔
      人員反映報修,倘有不當使用而致損壞時,應照價賠償;若查獲蓄
      意破壞或竊取行為者,除負賠償責任外,依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六十一、為使學員養成規律團體生活及守紀律,對於違反本須知各項規定
        者,列入操行考核實據,並依本署受訓學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
        減分基準辦理,若屢勸不聽依行為情節輕重報請議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