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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一、為加強收容人作業工場之管理,提升工作績效,與發揮技能訓練之功
    能,並避免發生戒護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除承攬民間廠商委託加工外,並逐年視場地運用、技術傳承與社
    會需要訂定自營作業工作計畫,開闢自營作業。
三、廠商委託加工作業,除應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委託加工廠商送入材料時,應提供加工項目之詳細製作流程,加工
      時應注意事項,及實施品質查驗之要領等書面資料,及標準的成品
      樣品,以便交工場收容人參照執行與製作。
 (二) 廠商每種新產品開始試作時,應指派熟習製作流程之技術人員赴工
      場作加工組裝,及機器操作之講解與示範,而作業導師暨工場主管
      除親自參與瞭解外,並應指派代表實際參加試作,以便迅速獲得加
      工技術之傳承。而工場主管得依加工項目之需要,採取以工作線或
      分組加工的方式安排收容人實施作業,亦得指定專人負責分段或分
      組之管理。
 (三) 責任區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自廠商申請試作開始,應即測試每種產
      品每人每日之工作能量 (課程) ,然後依收容人在所時間之久暫,
      並考量其機智反應能力,分級訂定每一收容人每日之課程標準。對
      於新收入所者,應給予一至三日之訓練期限,並酌減其課程之要求
      。遇有老弱、行動稍有不便,或智能較差自願留在工場參加作業者
      ,亦應派員從旁給予協助,並比照酌減課程。
 (四) 各工場應設材料收支登記簿,按日詳實記載複驗站送入之材料數量
      ,已使用之材料數量,剩餘庫存材料,並隨時與複驗站保持聯縏,
      以便掌握工場每日作業所需之材料,並依規定作息時間實施作業。
      工場對於加工材料與成品應善盡管理責任,避免損毀或流失。
 (五) 工場應指派專人擔任材料管理,除詳加清點複驗站送入材料之數量
      外,尤其要注意廠商送入材料之品質與規格,如發現數量不符、材
      質不良、型號錯誤或配件不全,應即通知作業組轉告廠商設法解決
      。
 (六) 責任區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除要隨時注意所屬收容人之情緒變化外
      ,並應隨時利用機會加強宣導,材料加工後,依委託加工契約規定
      其損耗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收容人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器具
      、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令
      其負賠償責任,因此如有故違規定者應即簽報議處。
 (七) 為求本所加工成品維持一定之水準,工場主管應另指派專人擔任品
      質查驗工作,製作完成時依品檢內容之要求,確實於工場品檢登記
      表上詳予紀錄良品數、不良數及每一項缺失之數量,以便隨時檢討
      改進。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亦應隨時加以複驗,發現缺失尚可補救
      者,應即退回負責加工人員加以整修,使不良率降至最小極限,唯
      不良品仍應退還廠商不得遺棄。
 (八) 加工作業需要動用機器或電動工具者,工場主管每日開工前應派員
      加以檢視及測試,如發現故障或磨損有待檢修時,應即通知作業組
      轉告廠商派員處理,以維護工作安全,及避免成品產生瑕疵。
 (九) 成品裝箱或打包準備出貨前,作業導師及工場主管應督飭品檢人員
      查驗出貨數量是否相符,有無混雜別種成品,或夾藏其他物品 (如
      書信、狀紙) ,尤其要依規定暫時不予封箱,俟運抵複驗站實施安
      全檢查,或會同廠商再次查驗後始准封箱。
 (十) 廠商於成品裝車前,會同作業導師在複驗站查驗時,如再發現品質
      不良時,工場應再派員整修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故刁難,唯應追查
      擔任品檢人員之責任,凡工作不力或敷衍塞責經警告未見改善者,
      除予撤換外,並酌減其作業考核成績。
 (十一) 每工場依事實需要指派品檢人員不得逾五人,且應將其編號、姓
        名登記於工場工作日報記事欄以備查考,工作努力表現良好者,
        除每季優先核給獎勵金外,如確實負責盡職未曾發生退貨檢修情
        形者,並得另外簽請頒發榮譽證或獎狀。
四、自營工場作業,除應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印刷作業
      1.印刷工場內非經核准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 任意挪移或借用任何印刷機器。
      (2) 擅自借用各種工具或攜出工場。
      (3) 攜帶私人物品或食物進入工作場所。
      (4) 在規定以外時間或時機開啟冷氣機。
      (5) 無工作命令印製任何文件、表報,或裁切紙製品。
      (6) 利用電腦作非關公務之用。
      2.工作中禁止收容人有下列之行為:
      (1) 在工作場所吸香煙、吃零食、喝飲料。
      (2) 將易燃性、侵蝕性、含水性之物品放置在工作場所。
      (3) 工作不力敷衍塞責,或精神不集中分心旁鶩。
      3.指派收容人擔任機器操作前,應給予必要之訓練與學習,並隨時
        提醒其注意工作安全。
      4.工場應備各種機器之操作及維修手冊,或相關之圖書,以利收容
        人參考與自修。
      5.工場內之印刷材料、成品及機器零件,應作妥善之管理,避免造
        成浪費。
      6.各種機器應勤加擦拭保養,並隨時保持外觀整潔。
      7.每日產生之廢棄物,應隨時派員清理,防範蟲鼠潛藏產生危害。
      8.收封前應確實關閉所有機器之電源;工場實施安全檢查時,作業
        導師應到場會同辦理,以免發生意外。
 (二) 洗滌作業
      1.本所承攬衣物洗燙依公告之價目表收費,該價目表應報經所務會
        議審議通過。
      2.除公用之寢具、椅套、窗簾、桌巾、庫存制服等,由本所經費支
        付酬勞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
      (1) 本所同仁:每月結算一次並彙交出納扣款。
      (2) 一般客戶:除已簽約及繳交保證金者,依合約規定方式收費外
          ,其他客戶於取件時當場收費。
      (3) 支援人員 (含替代役男) 比照一般客戶處理。
      3.除戒護科、女所同仁得將洗燙衣物逕交洗衣工場收件外,其他客
        戶一律送交作業科或複驗站收件,並取具衣物洗燙收據存執,俟
        衣物洗燙完成時,憑原收據領回衣物。
      4.送洗衣物限七日內取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惟如遇特殊情形得
        予延長,但不得逾一個月。
      5.衣物洗燙後,非確因工作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發生毀損,本所不
        負賠償責任。遇天災地變及不可抗力之因素亦同。衣物如不慎遺
        失,將視衣物種類予予賠償。
      6.遇本所洗衣工場機器故障、水電斷絕,或缺乏工作人手等情況時
        ,將暫停提供洗燙之服務,如因而延誤取件,客戶不得異議或要
        求賠償損失。
      7.本所員工不得將制服假手收容人送洗或取件。
      8.送洗衣物應自行詳加檢查,不得夾藏任何違禁物品,亦不得以財
        物遺留衣物中遺失,提出請求賠償。
      9.發生洗燙衣物賠償事件,如不服作業科簽擬之處置,得申請由作
        業基金評價委員會居間仲裁解決。
     10.洗衣工場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確實清點複驗站送交洗燙之衣物種類與數量。
      (2) 切勿在客戶衣領或明顯處書寫姓名或任何記號。
      (3) 進行衣物洗燙時要注意工作安全。
      (4) 防範衣物於洗燙時不慎發生意外損傷。
      (5) 細心為客戶提供最佳的洗燙品質。
      (6) 工場使用之水電與洗衣材料應避免浪費。
      (7) 衣物洗燙完成後,應防範裝袋或數量錯誤。
      (8) 暫存工場之衣物,應注意妥善收藏,以免遭貓鼠破壞。
      (9) 隨時注意洗燙衣物之貨帳相符。
 (三) 園藝農場作業
      1.本所農場以發展精質園藝,協助環境美化,並以訓練收容人生活
        技能為目標。
      2.配合時節更替擬訂培育計畫,適時進行花材請購、苗圃整理、種
        苗繁殖、景觀砌造、除草施肥。
      3.隨時檢視園藝農場四周圍籬之完整,確實防範收容人攀越脫逃,
        防止宵小偷竊。
      4.實施園藝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收容人進出檢查站時,要確實檢查戒具,工作時亦要隨時抽檢
          。
      (2) 養成隨手關閉農場鐵柵門之習慣。
      (3) 製作堆肥時,要設法降低惡臭飄揚。
      (4) 花木種植後,如因高度阻擋戒護視線,或影響其他花木之成長
          ,應適時作處理。
      (5) 隨時督導外農藝隊經常清理排水溝之淤積污泥或其他廢棄物,
          以維持農場排水溝之暢通,避免雨季淹水。
      (6) 收容人作業時應提供必要之遮雨與遮陽器具。
      (7) 提醒收容人注意工作安全,避免四肢受傷或農藥中毒,並防範
          被蛇咬傷或遭雷擊。
      (8) 園藝用之器材、花器、花木、肥料、工具等,應列帳管理,並
          定期實施盤點。
      (9) 收容人收工時應確實檢身。
     (10) 出售花木應循會計程序辦理。
      5.防範收容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 私藏違禁品。
      (2) 私接水電作不正當之用途。
      (3) 私自在工作場所炊煮食物,或飲酒。
      (4) 任意拋棄廢棄物。
      (5) 私自將花木外送。
      (6) 私自使用通訊器具。
      (7) 農場或花房接受寄養私有花木。
      (8) 代他人傳遞用品、食物、書信。
      (9) 服裝不整,或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
     (10) 擅自與外人交談,或收受物品。
     (11) 未依規定辦理接見。
 (四) 食品烘焙作業
      1.工作中禁止收容人有下列之行為:
      (1) 在工作場所吸香煙、吃零食、喝飲料。
      (2) 將易燃性、侵蝕性、含水性之物品放置在工作場所。
      (3) 工作不力敷衍塞責,或精神不集中分心旁鶩。
      2.指派收容人擔任機器操作前,應給予必要之訓練與學習,並隨時
        提醒其注意工作安全。
      3.工場應備各種機器之操作及維修手冊,或相關之圖書,以利收容
        人參考與自修。
      4.工場內之烘焙材料、成品及機器零件,應作妥善之管理,避免造
        成浪費。
      5.場地及機器應勤加擦拭保養,並隨時保持整潔,並注意各種食材
        新鮮及衛生。
      6.每日產生之廢棄物,應隨時派員清理,防範蟲鼠潛藏產生危害。
      7.收封前應確實關閉所有機器之電源;工場實施安全檢查時,主管
        應到場會同辦理,以免發生意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