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23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
一、本所為落實核給收容人作業成績特立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係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辦理。
三、新收收容人依規定於新收調查完竣後,起分當月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
    核給 2~3.2 分。
四、一般作業(工場作業)收容人,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核給 2~4分。
五、不能作業收容人
(一)他監移入者:入監第一個月依前月原執行單位所核給分數給分,第
      二個月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 2.4~3.6 分,第三個月起作業課程能
      完成本所核給 4  分之規定者核給 4  分。
(二)隔離調查者:核給 2.4~3.5 分。
(三)違規考核者:
      1.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核給 0~2 分。
      2.違規停止計分者:不予計分。
六、舍房作業收容人(基於戒護安全或不適團體生活者)第一個月依前月
    所核給分數給分,第二個月起依舍房實際參與作業或勞動服務之勤惰
    核給 2.4~3.5 分。
七、拒絕作業收容人核給 0  分。
八、不堪作業收容人:
(一)長期療養者核給 2  分。
(二)短期療養者核給 2~3 分。
(三)和緩處遇者核給 2  分。
九、視同作業收容人核給 2~4 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