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4:54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十四、收容人返家探視期間,不得至其他矯正機關辦理接見。
十五、本注意事項陳奉典獄長核准,提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頒各科
      室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