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0:43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二、獎勵:
(一)階段考試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加累進處遇分數
      小計○.三 分,結訓考試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發
      給獎狀一張並加累進處遇分數小計○.三 分:
      1.全班人數十五名以上取前三名獎勵。
      2.全班人數未滿十五名取前二名獎勵。
(二)若通過技能檢定者:可申請電話接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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