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0:25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一、外來工作人員進出戒護區、依強化紀律戒護區專案辦理。
二、外來工作人員進出戒護區,一律由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帶引入戒護區。
三、經許可入戒護區、值勤外門衛人員應查驗身份後以攜帶之身分證件換
    取本所戒護區之「工作通行證」,待出門時應收回交付之識別證後始
    可放行。
四、值勤外門衛人員應詳實登記,並核對所攜帶之工具物品。
五、提帶或戒護人員應告知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工作應遵守規定如左:
 (一) 嚴禁私自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任何物品,協助戒護人員確實監督。
 (二) 工作完畢後,攜帶工具物品應自行清點攜出或善加保管,不得遺留
      任何物品。
六、車檢站對外來工作人員如車輛或工程車進入戒護區依車檢站執行要點
    實施之,並通知本所相關業務人員及外門衛,依本要點辦理換取工作
    通行證後始可放行駛入。
七、本管制要點呈  所長核准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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