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3:19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一、本監招待所之借用,以公務優先借用為原則,並提供法務部所屬矯正
    機關同仁暨本監同仁親友旅遊住宿之用。
二、本監提供招待所一間,借用期限以三日為限,必要時得續借一次。
三、申請人應先填寫申請單,可向本監傳真 (02-24651149)  或以電話聯
    絡 (02-24651146)  之方式申請。
四、經核可後向總務科領取鑰匙,入住時間為一五:○○至一七:三○,
    退房時間於每日十二:○○時前辦理,退房時請將鑰匙繳還總務科,
    並清點招待所之物品;如遇假日或夜間住宿 (退房) 時,請向督勤官
    領取鑰匙或繳還鑰匙。
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招待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
    主動向總務科反應,並查明責任歸屬,否則自行負責。
六、招待所內之公有傢俱、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
七、招待所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八、招待所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九、住宿人應節約水電,離開時請檢查水龍頭、瓦斯、冷氣、電視或其他
    電源是否關閉。
十、遇天災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監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措
    措施以策安全。
十一、住宿人違反前述要點者,喪失其日後申請住宿之權利,並簽報申請
      人服務機關議處。
十二、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可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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