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研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矯訓所)研習
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
,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在矯訓所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輔導組輔導員本
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
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品
德操守成績考核表,其基本分數為七十五分: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操守:占機關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
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
表: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三)三等監獄官考試錄取人員免除教育訓練之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
核項目如下:
1.學科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
、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四十。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