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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2 21:47

歷史法規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一  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並對學生上課之學
    習態度,應詳為瞭解。
二  學生上、下課時應由班級管教人員隨同戒護。
三  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同戒謢時,工場負責人非
    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
四  學生到工場參加技能訓練時,工場負責人應確實掌控機具、材料之管
    理及使用情形,下課時應確實檢查及清點器材數量
五  對於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應以耐心及職業道德觀念,帶領學生對職業
    技能產生興趣、有信心、用心的去學習一技之長。
六  對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應以個案方式確實瞭解每一學生之學習意願
    與態度,確實建立考評記錄。
七  學生上技訓課違規時,應會同班級管教人員簽報處理。
八  學生到工場上實習課時,應確實瞭解課程內容,需使用那幾種機具、
    材料,確實如數發放給學生使用,於下課前 20 分鐘,要求負責學生
    將發放數量收集,切實清點收回,如有損壞情形應記錄於清單上。
九  實習材料使用後,應將可再用、可收回及不可收回廢料,分別置放於
    固定場所並注意安全及定期處理。
十  確實注意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動態,在課程進行中,嚴禁任意抽調、
    抽換學生,如必需更換學生,應簽報教務組會同訓導組辦理。
十一  應主動與班級管教人員討論學生管教之問題,互相配合確實做到管
      教合一。
十二  每日應確實檢查工場之水電、門窗,如有損壞或異樣馬上報請檢修
      。
十三  平時應注意檢查警鈴及消防設備,以期保持正常狀態。
十四  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
      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帶回班級。
十五  學員操作機具或工具前,應先指導其使用程序及方法,做好防護措
      施,並在旁教導。
十六  所有機器、工具、物品均應定時清點、保養,並做成記錄保存。
十七  工具之領用,須授課老師指定使用何種工具後,再由專門負責工具
      之學員向技師報告,始可領取,並須做成工具流向記錄,以隨時清
      查工具。
十八  工具及材料之領用及歸還,技師應親自點交 (收) 或遣專人負責,
      且應做成記錄備查。
十九  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工具 (如刀片、鋸片、鎢鋼刀等) 之領用,一
      概由技師親自發放,並記錄其工具之流向,危險工具一律由技師集
      中管制收回,並置放辦公室鐵櫃上鎖,且須不定時清點其數量,並
      記錄之。
二十  使用之工具,若有損壞之情形,學員須拿原工具向技師報告,並敘
      明損壞原因,經技師認可後,方可領取新工具使用。
二十一  管制學員人數,並掌握其動向,非公務或會客,嚴禁其擅離工廠
        範圍。
二十二  非公務需要,學員一律嚴禁逗留或進入技師辦公室或庫房。
二十三  學員實習完畢後,應實施安全檢查,無問題後始可帶回班級。
二十四  技訓班內禁止吸煙或嚼食檳榔。
二十五  隨時考核學員之技藝,專業知識,品性等,若有不適技能訓練者
        得令其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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