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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09:48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一  監獄為促進作業工作實施,特依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設「作業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得就監獄組織通則第五條之監獄作業科掌理事項提供相關建議。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典獄長
    或秘書兼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企業管理、行銷經營、
    場務管理、職技訓練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四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時,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必要時並得
    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作業科長、戒護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
    紀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作業、技能訓練業務之參
    考。
五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每次出席得依規定支領交通
    費。
六  本會之相關建議,如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監獄應將會議紀錄報請法務
    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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