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15:29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二、檢查流程
(一)由接見室送入之書報雜誌,經代收書籍金錢處接收登記後,轉輔導
      科檢查登錄並分送所屬單位,由各場舍主管覆檢後,發給收容人。
(二)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經輔導科將申請核准之書報雜誌檢查登錄
      並送所屬單位,由各場舍主管覆檢後,發給收容人。
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理方法
(一)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由輔
      導科會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並依法追究刑責。
(二)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由收
      執之收容人擇定處理方式(自願銷毀或自費寄回),自願銷毀之物
      品,經送戒護科簽收後,會請政風室協助辦理公開銷毀。
(三)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其包裏封面未黏貼「郵寄包裏識別證」或
      雖黏貼識別證,而其內容與所核准之內容不符者,一律辦理自費寄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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