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7:54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
一、保管採驗之尿液以一瓶為準,並於瓶上編號以利管理。
二、待驗尿液宜保管於冷藏設備內,以防變質。
三、驗畢尿液數量過多時,得協調司法警察機關支援保管事宜。
四、驗畢尿液,宜裝箱保管,並於箱上註明所有保管編號。
五、存放處所,應嚴禁他人進出,以防尿液遭破壞或掉包。
六、保管之尿液應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銷燬,但判決確定前已無複驗
    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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